1.给排水部分:
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 者,当其采用吊架固定时,应按规范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承;
8 度、9 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其直线长度超过50m 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
2.暖通部分:
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须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伸缩节。
抗震支架依据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第1.0.4条(强条)规定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3.1.6条条文说明规定了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内容:
①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
②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抗震支架与墙面不得超过一米,距房顶不超过一米,安装要求不松动,不晃动,没有阻碍,可以承受管道的重量等等
1、对于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除甲级建筑以外的机电工程设施,不需要进行抗震计算。
2、如果室内给水、热水和消防管道的直径需要设置为大于或等于DN65,则抗震支架应设置为在符合第8章要求时悬挂和固定。
3、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使用功能障碍等次生灾害的地方;对于带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强振动对连接部件的影响,防止设备与建筑结构之间的共振现象。
4、8度、9度以上的高层建筑给排水立管应采取直线长度大于50m的防振措施,当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防振措施。
5、8度和9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水泵等设备应设置防振基础,固定在固定位置,并计算确定限位装置。
6、抗震吊架应与结构主体可靠连接。根据工程现场抗震设防烈度,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抗震吊架由锚具、钢筋吊杆、抗震连接件和抗震斜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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