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二、 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三、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四、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五、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需要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通常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具体规范和标准如下:
1. 消防水池的位置应满足消防车辆能够直接接近并且取水方便。
2.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火灾等级、数量、高度和占地面积等因素进行计算,一般建议最少不少于500m³。
3. 消防水池的水位高度应当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一般不得高于设计水位的0.2m,也不得低于设计水位的0.1m。
4. 消防水池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隔离或者封闭,防止污染或者被其他物质污染。
消防水池是供消防用途的重要设施,其规范与标准主要参考下列内容: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消防水池的设计要求和安装位置、洒水覆盖范围、排水系统以及防火间距等要求。
2. 《建筑消防设施系统设计规范》GB50045-95:该规范明确了消防水池的设计原理、布置和规格、设施安全要求、操作和维护等内容。
3. 《建筑消防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规程》GB 50174-2018:该标准规定了消防水池维护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消防水池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备份和修复等内容。
4. 《消防用水管理办法》(GB/T21118-2007):该标准提供了消防用水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消防水池设计、水质监测与检验、水源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消防水池的规范和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遵循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消防水池的设计、安装和维护符合相关规范和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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