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三要素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规内容。
1、建设法律主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
2、建设法律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扩展资料:
如在具体的建设活动中,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或项目业主、承包人、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之间,依据相关建设法规,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建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受建设法律规范的约束和调整。
由于建设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法律关系主体广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多样,因此就决定了建设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协作性等特点。
(1)必须遵守《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2) 必须依据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条款执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3) 合同订立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律行为;项目负责人受承 包方委托,具体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建设法规即由国家、部委制定与颁布的关于规范与调整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律、行政规定和行业规范),包括:《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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