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震减灾要求:
1、地基要严格处理,夯实打牢;
2、房屋布局和结构要合理;
3、房屋要矮,各部位高低最好一致;
4、尽量减少屋顶重量;
5、砌墙沙灰饱满,增加墙体的抗拉强度和整体性;
6、多层建筑物应尽量使用框架结构,至少应使用地梁、圈梁,增加房屋的整体性。
(1)同一结构单元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也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2)地基有软弱粘性土、可液化土、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宜加强基础的整体和刚性。
(3)保证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刚度和有足够的抗滑移、抗转动能力,使整个高层建
筑成为一个稳定的体系,防止产生过大的差异沉降和倾覆。
(4)减轻结构自重,最大限度的降低地震的作用。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
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1.0.2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第1.0.5条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第1.0.6条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2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1 术语第2.1.1条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第2.1.2
条抗震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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